大胆蟊贼落网!“不翼而飞”的雨水篦子“回来了”
道路旁那毫不起眼的雨水篦子作用可不小,既能快速排除积水,又能保障行人安全。不过最近就有人打起了雨水篦子的歪主意,连续偷了34块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。近日,青岛市即墨公安分局环保产业园派出所会同刑侦大队通过走访摸排、缜密侦查,成功抓获嫌疑犯孙某(男,黑龙江人),追回所有被盗雨水篦子。
2月6日9时许,环保产业园派出所接到报警,称钱崮山三路东侧多个雨水篦子被盗。接警后,110民警迅速到达现场,发现部分被盗雨水篦子位于马路中央和非机动车道,给过往车辆和行人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。对此,派出所会同刑侦大队迅速开展调查工作,民警围绕案发现场开展走访摸排。2月7日上午,案件侦查取得重大进展,一名中年男子进入民警视线,该男子曾多次出现在案发现场,所驾驶的车辆后斗也被遮盖得严严实实。民警立即组织并且开展侦查工作,最终锁定嫌疑犯孙某。
2月9日11时许,办案民警通过架网布控、蹲点守候,成功在青岛城阳区一小区将孙某抓获归案。经审查,嫌疑犯孙某对近期窜至即墨区龙山街道、环秀街道等地盗窃雨水篦子多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民警经过顺线追踪,又将收购赃物的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邵某(男,城阳人)抓获,被盗雨篦子已经全部追缴。
警方提醒:近年来窨井伤人事件时有发生,井盖被盗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,偷盗井盖侵犯的不单单是公共财物所有权,本质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联合制定了《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规定了盗窃、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,处罚的标准是:“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,“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: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(来源:即墨公安)